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第十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