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下列区域应当列入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

(一)城市核心区;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主要的街道、城市广场和公园绿地;

(五)重要的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

(六)对城市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应当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细化总体城市设计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详细城市设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