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第八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列入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一)城市核心区;(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区;(三)新城新区;(四)主要的街道、城市广场和公园绿地;(五)重要的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六)对城市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应当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细化总体城市设计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详细城市设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