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确定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提出景观风貌要素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结合城市实际,将城市天际线、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慢行系统、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若干要素作为重点内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