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