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第九条有效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