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体现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