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环境艺术品应当设置铭牌,载明创作人、建设单位、建设日期。公共环境艺术品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公共环境艺术品的维护,保证其完好、整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