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对公共环境艺术品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评估认定艺术水准低下、影响城市景观风貌品质的公共环境艺术品,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改造、拆除或者迁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