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他镇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