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