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