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