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水域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土保持、防汛防台抗旱、水文管理等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相关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