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