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具体工作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水利、财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防沙治沙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