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沙治沙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防沙治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