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铁路、公路、河流、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等周围的沙化土地,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治理责任书进行治理。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防沙治沙单位的防沙治沙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