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沙治沙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防沙治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