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对沙化土地上的典型自然景观、沙生植被以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集中分布的区域或者对防沙治沙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