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沙化治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严重沙化的耕地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尚未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沙化耕地,应当改革农作制度,推行免耕、少耕和秸秆覆盖等保护性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