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就其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求同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防沙治沙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土地沙化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