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沙化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在恢复保护区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抚育、复壮、补植等活动,改善和提高恢复保护区的生态功能。恢复保护区可以实行阶段性封禁。具体封禁期限、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