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恢复保护区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抚育、复壮、补植等活动,改善和提高恢复保护区的生态功能。

恢复保护区可以实行阶段性封禁。具体封禁期限、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