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等防风固沙植物和从事其他破坏植被的活动。

在封禁保护区内进行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开发、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

封禁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明示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