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沙化预防第十八条已修改在治理利用区内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开采等开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先治理后利用,防止加重土地沙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