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和项目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和项目计划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计划。审计机关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计划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