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六条有效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审计抽查、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机关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