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
(二)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公路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环节、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的;
(三)未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验收时未实施现场影像记录或者对不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的;
(四)指定建筑材料、设备设施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供应单位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