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及建筑构配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