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试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同一合同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两个以上单位的试验检测委托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试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试验检测机构从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