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交勘察成果文件中未明确保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适用措施,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洪水、地质灾害未提出防治建议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对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工程开工前,未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