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质量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