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及建筑构配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质量检验信息应当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