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公路建设工程未完工且不具备通行条件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令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可能影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活动。公路建设工程周边居民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通过施工路段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通行方案,确保安全通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