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路建设工程未完工且不具备通行条件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令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可能影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活动。

公路建设工程周边居民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通过施工路段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通行方案,确保安全通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