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要求,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质量评定、试验检测、工程计量等有关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或者修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