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要求,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质量评定、试验检测、工程计量等有关资料。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或者修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