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勘察、设计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除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将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确定一个总体协调单位。勘察、设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的承包单位对分包的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