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制度,开展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动态监测,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