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制度,开展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动态监测,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