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涉及取用地下水的工业、农业、能源等专项规划或者重大产业规划、工业(产业)园区类规划以及实施后对地下水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