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八条有效实行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制定各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地下水超采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