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开采、污染、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