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业园区未建设地下水污染监测井、未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其他单位代为建设和监测,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