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实现与供水单位、水行政、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联网。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