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等标识,且状态完好。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