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禁止设立排污口,禁止居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