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和规范化整治,限期完成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的迁建、拆除或者关闭、退出,确保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