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居民生活用水优先配置优质地下水。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