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采空区、地表沉陷区等土地复垦。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