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采空区、地表沉陷区等土地复垦。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