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各工业园区应当按要求建设地下水污染监测井,按照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水质监测,并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传输,不得毁损、隐匿、伪造、涂改原始监测记录。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