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矿山开采、地质勘探以及取用地下水等对含水层有影响的生产活动,应当采取有效保护和补救措施。鼓励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采取回收利用等技术措施,优先利用疏干排水,未能全部利用的,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防止污染地下水。矿井、钻井、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实验任务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并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核准。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