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倾倒或者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危险废物以及其他废弃物,防止污染地下水。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