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执行本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节约用水工作。
促进居民生活节水,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广普及生活节水器具,推进学校、医院、宾馆、餐饮、洗浴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促进农业、生态节水,引导和支持水肥一体化、覆盖保墒以及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促进工业节水,鼓励工业生产使用中水或者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推广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艺和技术。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