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严格机电井管理,新增机电井实行等量置换制度,每新增一眼机电井的同时应当至少封闭一眼机电井。地下水超采区不得新增机电井。

新建的取用地下水工程,应当自行同步建设机电井智能化自动传输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和区域地下水水位监测设施。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