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使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所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